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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及时效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1-08-27 15:15:35  信息来源:36365com

    一、旅游违法案件获得途径:
  (1)旅游执法工作人员通过对旅游市场检查发现的;
  (2)旅游投诉;
  (3)举报;
  (4)社会监督员及旅游团队游客监督员反映情况。
  二、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市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审理。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原则,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从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立案。立案案件的办理,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执行(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告知、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
  四、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在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五、违法案件经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于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于情节较重,危害性较大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审批。
  3、对于情节复杂或者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讨论记录,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处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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