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6-11-30 14:47:22 信息来源:36365com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A级旅游景区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依据《全省A级旅游景区整治行动方案》、《省旅游局对2014—2015年新评4A级旅游景区复核情况的通报》,为切实加强我市旅游景区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改善景区游览环境,提高游客满意度,市政府决定开展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
一、总体目标
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加快整改提升,着力解决旅游景区不重视管理,设施老化、环境恶化、管理弱化、服务退化等突出问题,实现旅游景区质量提升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全覆盖,提高旅游景区建设品质和服务水准,全力打造环境优美、服务优质、设施精良、诚信经营、安全有序的精品旅游景区,塑造长春旅游新形象,提升城市旅游影响力。
二、提升范围
全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重点是5A、4A级旅游景区。
三、提升重点
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对我市A级旅游景区全面整改提升。
(一)旅游交通
1. 景区可进入性。按照标准要求,对景区公路、损坏路面、道路安全设施及时整修更换,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道路畅通。规范设置公路沿线交通标识标牌,做到标识醒目,功能齐全,造型、色彩与景观协调。
2. 停车场。场地平整坚实,无破损、积水等情况,标识标线醒目、规范,植被绿化良好。根据接待能力扩大停车场面积,加大生态停车场建设,加强停车场管理。
(二)景区内部环境
1. 景区标识。景区全景图、导览图、指示牌、景物介绍牌等标牌完善,统一标准,与景观相协调。
2. 环境卫生。建立严格的旅游景区卫生保洁制度,确保景区路面、水面、墙面整洁干净,景区内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丢、乱刻、乱画、乱吐等现象。垃圾箱整齐统一,布局合理,分类设置,外观整洁。垃圾及时清扫,日产日清,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
3. 景区厕所。加快旅游厕所提升改造工作,做到整洁干净、布局合理、标识醒目、设备齐全、功能完善,保证热水洗手。4A级以上景区要加快完善第三卫生间的建设。
4. 游览。规范中外文对照内容;导游公示牌位置突出;完善游客中心的服务功能,加强公共信息设施建设;增加游客休息设施;丰富导游语种,提高导游讲解服务水平;配备语音导览设备,完善景区解说系统。
5. 旅游安全。解决景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尤其是部分台阶安全警告不明显、施工场地未设安全警示牌等问题;增设流动安全保护人员并落实安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各部门的业务培训;完善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
6. 邮电服务。加快邮政与电讯服务设施建设;加速智慧景区建设进程,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
7. 旅游购物。景区商品明码标价;丰富景区商品种类,提升旅游商品特色。
8. 综合管理。解决部分景区网上查询与预定、支付系统不够健全等问题;加强景区宣传网站的维护与更新;加强游客意见征询工作。
9. 资源和环境保护。解决景区施工场地无遮挡措施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保护(维护)费用的投入,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盗、植物、文物及雕塑等保护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自检自查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
各A级景区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开展自检自查,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提升工作方案,抓好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明确景区整改时间表,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2014年新评定的10家4A级旅游景区要针对省旅游局复核检查专家组反馈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工作。复核达标的景区,特别是刚过“及格线”的景区,要进一步整改到位,不断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品质;复核未达标的景区,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旅游局通报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被取消4A等级的景区1年后从3A等级重新申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各A级景区根据自检自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和景区重点整治内容,强化标准化提升意识,集中开展好各项整改工作,提升景区质量,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12月15日)
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文广新局、长影集团、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开展对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检查验收,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区域内2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的检查验收,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景区质量全面提升,环境全面优化。同时总结成绩,推广经验,以更高的标准全面促进A级旅游景区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的A级旅游景区标准化提升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旅游局(联系人:周立群,联系电话:8877567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文广新局、长影集团、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积极指导各A级景区按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依据景区制定的标准化提升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做好自检自查,并迅速启动整改工作。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A级景区要务实开展整治提升工作,着力解决制约景区建设发展和影响景区质量标准的重点问题,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督促检查力度,督促景区依据标准开展整治提升,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升景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加大处理力度。通过对全市A级旅游景区的全面检查,掌握景区建设管理现状,重点是5A、4A级旅游景区整改提升情况,对未开展整改、整改成效不明显,“有名无实”或“名存实亡”的旅游景区将依规处理。
(四)注重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旅游景区标准化整治提升工作的宣传报道,展示阶段性成果,营造浓厚氛围,为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五)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5A级旅游景区由省旅游局初评,报国家旅游局评定;4A旅游景区由市旅游局初评,报省旅游局评定;3A级旅游景区由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初评,报市旅游局评定;2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由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评定,报市旅游局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对新推荐或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从严把关,达标一个,评定一个,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旅游局推荐或报备。
增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计划性,每年5月及9月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上报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计划,由市旅游局确定景区评定名单,成熟一批,评定一批,建立动态退出机制,不断提升我市旅游景区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