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申请加入长春市旅游协会景区分会的通知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4-10-14 11:16:52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长旅协字[2014]3号
关于自愿申请加入长春市旅游协会景区分会的通知
各旅游景区:
为深入贯彻《旅游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对旅游景区的业务指导,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为全市的旅游景区建立交流信息、互相学习、共同发展的桥梁和平台,长春市旅游协会依据协会章程,拟组建成立长春市旅游协会景区分会(以下简称“景区分会”)。现将景区分会的业务范围及自愿申请入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景区分会的业务范围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游景区行业的政策、法规;向主管部门和旅游协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依法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守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开展旅游景区行业的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旅游景区行业信息,编辑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总结交流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协助旅游景区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咨询、培训、研讨和考察工作,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承办36365com和长春市旅游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二、关于入会具备的条件
申请入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长春市境内,承认、遵守长春市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长春市旅游协会及本会章程;
(二)在长春市辖区内经各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正式评定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三)在长春市辖区内经各级工商部门注册批准、依法经营的旅游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和单位。
三、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市旅游协会、本会以及其他旅游分会认同的优惠政策。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长春市有关旅游景区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遵守市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本会工作,承办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五、申请入会相关程序
(一)请自愿申请并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景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请于10月20日报送至长春市旅游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莹茜,电话(传真):0431-88571008 )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