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

国家旅游协会章程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3-11-01 09:58:51  信息来源:36365com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9年1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中国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 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四)协助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
        (五)受主管单位委托,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六)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八)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九)以中国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主要由全国性旅游专业协会、各省级、副省级地区(城市)旅游协会、旅游企业集团和与旅游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及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五)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一月八日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中国旅游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

    (会员代表大会修改,2009年1月8日通过)
    中国旅游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是2000年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随着旅游业和旅游协会的发展,协会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有了新的变化,为充分体现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宗旨,这次大会将调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精神,按照“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参照其他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结合中国旅游协会的工作特点,特对中国旅游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作出调整,具体标准和管理如下:
    一、会费标准
        (一)常务理事单位为每年2000元。
        (二)理事单位为每年1500元。
        (三)会员单位为每年1000元。
    二、会费收取
        (一)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交清。
        (二)分会的会员,只需向所属分会缴纳会费。中国旅游协会不再另收取各分会会员会费。
        (三)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
    三、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中国旅游协会的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管理纳入中国旅游协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
        协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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