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华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行政处罚公示
阅读: 次 作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7-09-13 09:38:13 信息来源:36365com
行政处罚类型:企业
旅行社许可证编号:L-JL-CJ001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13XT7Y3Q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注册地址:南关区亚泰大街5211号五环国际大厦A幢1单元1205号房
行政处罚机关: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长旅质罚字〔2017〕02、03、04号
下达日期:2017年9月12日
公示日期:2017年9月12日-2019年9月11日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吉林省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旅游者团费为300元/人组织参加北京+北戴河+兴城5日游,低于组织北京+北戴河+兴城5日游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已构成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吉林省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2.给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李某某责令改正,处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3.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马某某责令改正,处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13日